2017年,发包人向总承包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总承包人中标兰坪四期30兆瓦某项目工程,中标价格为17540万元。2017年✅11月15日,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青岛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兆瓦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2017年12月1日开工,总承包人依约履行项目建设各项义务。2018年5月4日灌浆堵水,怒江供电局生产设备管理部牵头组织对案涉光伏电站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为光伏电站主变增容后验收合格,具备投运条件。
2018年11月3日,总承包人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竣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2017年12月1日,竣工日期2018年11月3日,竣工资✅料已整理齐全,因业主㊣提供㊣土地问题原因,造成㊣光伏区约有2.37兆瓦无法施工完成(非我方原因)。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同意验收。
因欠付工程款,总承包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款以及支付签证费用,这也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
关于总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款。根据《中标通知书》《某总承包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建设容量为30兆瓦,合同固定价为17540万元,根据《某总承包合同》第四条1.2结算方式约定:“结算时,实际容量达不到装机总容量,达不到部分按实际减少容量进行扣减”,同时,在庭审中征询当事人扣减未完成容㊣量计算方式的意见基础上,确认了合同内应付工程款以及欠付工程款。对于总承包人主张因建设过程中占用基本农田,将已修建部分予以拆除,但总承包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拆除部分的工程量对应价款,应自行承担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以总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实际容量支持工程款。
关于总承包人主张的工程签证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本案中,根据庭✅审询问,总承包人主张的款项由11笔构成,一审法院分别分析了每笔款项的组成和证据内容,对部分进行了认定。
发包人上诉主张应按照装机容量为30兆瓦计算工程价款。本院认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所签《某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中的第一条第1.1项约定,项目规划装机容量为30兆瓦,本期建设容量为30兆瓦。第四条第1.2项约定,结算时,实际容量达不㊣㊣到装机总容量,达不到部分㊣按实际减少容量进行扣减。因各方一致认可案涉工程实际并网容量为27.883兆瓦,故一审✅法院㊣按照27.883兆瓦计算工程价款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总承包人主张容量不足部分系因为业主方提供的土地不合规,导致其已建工程被拆除的问题,本院认为,施工单位对于发包人提供光伏项目土地的合规性具有审慎的审查义务,且在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时,实际容量达不到✅装㊣机总容量,达不到部分按实际减少容量进行扣减”的情况下,总承包人主张按照装机容量30兆瓦结算本院不予采信。
发包人设立的项目公司上诉主张✅中标通知书明确备注“本项目中标价为总价包死,不接受总承包人签证”,而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所签某总包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加之一审确认的签证、会议纪要中并无发包人设立的项目公司的确认,故签证费不应计算。本院认为,虽然中标通知书中有上述约定,合同✅约定是“固定总价合同”,但合同中1.4“价格调整”中亦约定“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增减的款项”可以调整。此外,大型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通常会出现增减工程以及不可预㊣见等情况,发承包双方就上述问题形成的签证属于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而形成的施工资料,故中标通知书的备注内容并不能推翻发包人确认签证的真实性,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EPC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合同中关于价款结算的约定往往是产生争议时重要的参考内容。对于一些光伏发电项目,可能会存在合同约定的装机容量与实际容量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结算时,实际容量达不到装机总容量,达不到部分按实际减少容量进行扣减”或类似表述,那么除非总承包人对于未达到要求这一结果能够举证证明合理性,否则司法机关会以㊣合同约定为依据,按照实际并网容量计算工程价款。不过,对于相关签证费用,总承包合同中如果约定了价格调整条款且存在真实签证的,即便中标通知书以备注的形式标注总价包干,但合同价款也可以调整。
因此,需要提醒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注意的是,对于合同价款特别是结算规则的约定,应当充分协商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承包人需特别注意自身施工能力和质量控制,确保装机容量达到合同要求,否则在无法合理证明未达到要求原因的情况下,将面㊣临按实际并网容量计算工程价款的风险。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企业法务部负责人,承办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PPP纠纷解决,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和合规也成绩斐然。主要执业领域: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三、建工刑案:建工辩护、企业行权,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